第一百三十二章内部矛盾(2/3)
作品:《最强章鱼分身》行部门。
也就是说,立权与行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而重新举行大选。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制下,政(内)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或执联盟)组成,并对议负责。大不列颠国就是典型的议制国家。在议制下,--实质上是主宰议政的幕后之手,“议至上”实质是“执-至上”。本日国在二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长期执。亚洲成为四小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治模式:棒子国成为四小是军仁统治时期、华夏的台岛地区则是蒋石、蒋国——戒——严时期,花园国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华夏的香港地区则是大不列颠国的殖民总督统-治。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老美,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福上台颁布一系列令,并通过国-权取得老美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老美邦却经常驳回一些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福的《全国工复兴》违。
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违反了老美法第1-4条修正案。罗福为推行新,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b谈话”,将矛头直指司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院官的数目,间接将司部门置于行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b最高院判决的大官认为《最低工法》并无违。有人认为当时大官是为了保证三分立的政格局而退让。
大不列颠国的权-力分立跟老美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大不列颠国的政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大不列颠国的议由上、下组成。
上议也叫贵院,主要由王后裔、世-贵族、新封族、上-院官和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大不列颠国最高司机关,按照大不列颠国的传统,上-长由大官兼任。英国的大官亦即法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界领袖,而且是内部长。
下院又称平院或众院,其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举产生。
下院行使立权、财权和行监权。立的程序一般是提出案、议辩论、经三通过、送交上院通过,最后呈国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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