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上论(5/6)
作品:《史鉴》也,故曰可与立未可与权。天理者不息,不息故密,其惟纯粹以精,退藏不忒,而吉凶善败亦于此乎受度。
若夫一切之词,立一义以该一切,可与否尽之矣。可与否既各成其端,端各有义,故天下无争仁而有争义。
吉凶善败,巧历所不能殚,乃争一废一而不顾其中,皆一切之词之所蔽也。
最下之说曰:夷狄之无父无君,自相蹄龁以终于乱,中国之利,勿问可也。似也,而恻隐之心亡矣。
且所恶于夷者,惟其取人之伦而灭之也。所恶于彼者此,而又幸其若此,诚反之心而不亦已傎乎!
其次曰:王者不治夷狄。不治则无乎治矣。无乎治,虽弑父与君,而固无治也,又谁与拣其重轻哉?
夫不治者,谓要荒之外,声不相问,迹不相及,其兴其丧,非我所知也。周裂土以封楚,授服以爵楚,其与中国,固尝与乎盟会观问之事矣。故不治云者,汉之于冒顿、宋之于完颜雍是已,雍弑亮。而非楚之谓也。
又其次曰:中国所虞者,楚也。楚且有覆载不容之罪,乘其罪而执之,是一举而两义伸也。于是而楚之臣子,内愤大憝,外资义问,从中而应,戮商臣以谢晋,改立君以听命于中国,虽使之削王可也,此因义以成乎利矣。呜呼!惟此之为说,似是而尤非,以蠹王道,莫之或先也。
夫义,一而已矣。大义在我,无所容假,而更假一义以益之,则并所秉之义而俱伪。“立心无恒”“莫益之,或击之”矣。夷之僭王,子之弑父,奉义以治之,致一而已足。故曰“一人行,则得其友”。
阴惩其僭,而阳讨其弑,则是僭不足诛而必待其弑也,抑弑不必讨而惟僭者之弑为必讨也?
拓跋氏之以胁萧鸾,惟无可秉之义耳。有义可秉,而此之胁,楚之臣子岂不足以察我之情实,而暋焉恣我以得志乎?是故拓跋氏终不能得志于齐,浸文王而用此,亦不能得志于昆夷,而 晋之得志于楚也,不亦难哉!
汤武之放伐,施之君父而无嫌,志号一焉耳。志一号一,内顾不诚,用诈且不足以有功,而况于用义邪!是故一切之词,遽可其可,遽否其否,不患乎无执。而以处两端之中,歆止歆动,幸以为利,掩以为名,则功必堕,而义先丧,自非可与权者,固不足以与于斯矣。
且所谓权者,亦非轶可否之两端,以有其神变也。立者因道,权者因心。立者心合道,权者道从心。心合道则道画心,道从心则心生道。欲心生道,必无往而非道。无往非道,纵广于道,因时以愤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 史鉴 最新章节文公上论,网址:https://www.88gp.org/344/34445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