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土地与赋税、兵说(3/3)
作品:《代夏》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将一家民户在数年之间的收成总和平均后取出一个中庸常数作为缴纳数量,以夏朝的生产力和政权辐射力看,还没有能力履行这种实物地租制度。孟子记载的“贡”字,意味着民众与贵族间没有太大的强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这种民众自主性质的赋贡制度符合夏时期落后的生产力与夏后氏尚不完备的政权机构的情景,也接近于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经济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与方国部落的关系恶化,夏后桀四处讨伐,他提升田赋数额以充军费,从而加重人民负担,激化不满情绪,使之最终离弃夏后投奔商汤。征夏之际,汤曾誓言于众,“‘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指诉桀的主要罪状。桀在什一“贡”赋之外征役民兵,而后民众不满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转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农业生产义务外另有以兵役为主的徭役责任,其结果是助法体系下的商族的可动员兵力大于夏后兵力。
绥服:距离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为夏后势力所及的边缘区域。其三百里内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发挥武威卫戍。
要服:距离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为夏后必须通过结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响的区域。三百里内通过同盟和平相处,二百里外为夏民的流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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