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土地与赋税、兵说(2/3)

作品:《代夏

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度在经济方面亦有体现。《尚书》载“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夏后

,金木水火土谷六种物质皆受到治理,明晰各处田地的优劣,将其分入三等以决定赋纳数量,使得赋纳得其正而不偏颇,赐土、赐姓,根据方国部落与夏后氏关系之密切疏远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禹贡》一篇又列出九州赋纳物品的具体情况,将物品数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据与夏后氏都邑地理距离的远近分作甸、侯、绥、要、荒“五服”。

甸服:距离夏都城五百里以内的方国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者赋纳带秸秆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赋纳禾穗;三百里外者赋纳带稃的谷物;四百里外者赋纳粗米;五百里外者赋纳精米。

侯服:距离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间的方国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后大,五百里至六百里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为男爵小国;八至千里地为侯伯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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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服:距离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处为异族疆域,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沟通。三百里内的是各少数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对夏朝赋纳经济的看法,非必夏代实况。如铁、镂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见物品,夏时期的诸侯爵位也无法考证。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后根据道途远近及各地生产情况来缴纳不同的产物,应当为夏代实况。

论述夏朝的赋纳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意在夏人的“贡”、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彻”制度实际都是在缴纳民户年产总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一脉相承,顾炎武更据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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