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章(5/6)
作品:《最强章鱼分身》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则包括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其次,从对人效力看。原则上讲,国际条约仅对该条约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在对人效力的规定上此又不尽相同: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而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4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在对人效力上并无特殊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均对其适用,而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位于不同国家,即使纯粹的国内合同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不过,5任何此类协议都必须遵守管辖合同的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必须指出的是,“国际”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营业地说与国籍说。采用的是营业地说,6并未明确规定这些标准,只是设想要对“国际”合同这一概念给予尽可能广义的解释,7实际上是兼采营业地说与国籍说。
此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也可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1)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当事人同意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指定的规则管辖时,可适用;(2)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无法确定时,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3)当现有国际法律文件的某一条款的含义或对某一问题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不是因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又称无形交易、无形进出口。包括:伴随着商品和人的国际间移动而发生的劳务收支项目,如货物运费、保险费、客运费、旅游费用等;由资本的国际间移动而产生的投资收益项目,如利润、利息、红利、租金等;以及如驻外机构经费、侨民汇款、专利费等其他收支项目。属于这些项目的支出构成无形进口;属于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无形出口。有形贸易的收支(贸易收支)和无形贸易的收支(非贸易收支)构成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主要部分。
贸易保护主义是对外贸易政策的一种基本类型,与之相对的是贸易自由化它是指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干预对外贸易,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给予优惠或津贴,奖励出口其主要内容是:在进口方面,国家采用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如征收高额的进口税,进口配额,进口许可制,外汇管制等保护国内市场免受外国竞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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