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章 刺字(2/4)
作品:《唐朝好地主》,两万多个奴隶都卖给了府兵。新城骠骑府的一千府兵就买回来三千多个奴隶。张使君发了一道政令,规定了许多如何对待奴隶们的条例,比如不得虐待等。如果虐待,要被官府处罚,若是无故杀死奴隶,处罚很高。具体的规定不少条,其中跟黥头有关的一条就是每个奴隶都得黥刺,不得随意烙印。也不得私自刀刻墨窒,得统一黥刺。为了与刺配的犯人区别,洮州府甚至还规定了黥刺的具体样式。比如凡盗窃罪,他们的墨刺是在耳朵后面,刺一个盗字。抢劫的犯人,则刺一个劫字。徒罪和流罪,则是刺在额角上,所刺的字是排成一个方块。而若是杖罪,刺的字是排列一个圆形。重罪的,刺在面上。面颊、额角、耳后,这三个地方刺字的都是罪犯,而且刺的字就是他们的罪行,字的排列形状,也能看出轻重等。张超下令,所有的奴隶要与罪犯的刺字区别。奴隶一律刺字在颈部正后,不刺面额耳后。如果奴隶逃走被抓回,则要再在他的手臂上刺字。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左侧。如果第五次逃跑,抓到则要处死。黥刺的位置、大、颜色、排列形状、字的内容,都是严格规定的。张超规定的这些,其实就是给奴隶们的一张身份标识牌,这种去不掉的显眼标识,能让官兵百姓清楚的知晓奴隶们的身份。同时洮州官府还规定,奴隶是不能私自离开主人所在村子的,除非是跟着主人出行。若是单独出行,百姓和官差都有义务捉拿他们并送至官府或给他们的主人,奴隶主人也有义务要给酬谢。若奴隶反抗,官兵百姓有权直接处死他们。洮州不过八万来人口,一下子多了两万多奴隶,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体系,是会乱套的。张超一面加强对奴隶的管理同时,也对奴隶的主人们下文要求他们善待这些奴隶,得提供住宿温饱,不得故意虐待殴打等,官府会派人定期巡查,地方乡里的百姓也负有监督之权。如果太苛刻或者虐待奴隶,官府有权对他们处以罚金,甚至将他们的奴隶没收。每一个奴隶都要有一个规定的刺青。新洪乡指定的黥刺应当是黥头的店铺。三千多个奴隶,黥头得忙碌好些天。刚开始的时候,黥头还有手生,好久没黥刺过了,都是给人针灸。不过扎了几个之后,也马上又恢复了手感。黥头的孙女也一样拿着针刺字。其实黥刺比针炙简单的多了,针炙还得注意穴位、力道等等。而黥刺直接就是拿一根大针,在奴隶的劲后一针针的扎就是了。扎完后,拿块布把血一擦,然后墨一涂,就算完事了。至于什么麻醉啊,消毒啊,这些根本不可能。新城镇的府兵们一个个牵着自己的奴隶过来,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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