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公十四论(2/6)

作品:《史鉴

之以不争,防之以无所防。

曹丕曰:“囚权于江,锢亮于山。”诚哉其审于敌也,而吴、蜀不能为魏瘵矣。楚昭王之反也,吴怨酷矣。置吴以授越,而不夹越以攻吴,故越为楚灭吴,而终蕴于楚。侧、婴齐、建之不逮此,况囊瓦之区区者乎?呜呼!夷狄非吾瘵也,师一举而地一丧,再举而地再丧,五六举而天下随之。无曹丕、楚昭之知,不瘵以死者几何邪?



有拾仁,无拾义;有拾地,无拾人。仁,人心也,拾而固保之,则仁归之,因心之不远也。义,制也,非我制之,天下之制无有于己,而终不制也。

地,从人者也,偶从之,因而保之,或欲与争,而抑难矣。人,不相从者也,彼失之,不必此之得也。拾而得之,如抟沙之不能须臾也。

晋定公之为君,范鞅、荀寅之为政,召陵之大义,召陵之大众,介然拾而用之。《春秋》纪诸侯大会于召陵,而终之曰“侵楚”,犹以一纶之丝束千株之条枚,而置诸独轮之上也。侵楚者,拾义者也。

楚有可侵之义,而晋拾之。晋固无侵楚之义于怀,而抑不能灼然持之以侵楚也。蔡曰“楚可侵”,诸侯曰“楚可侵”,弗已而侵之,楚自诒侵,而晋何有焉?

十之盛乎!

晋委郑于鲁,乃以委鲁于郑。诸侯之兵竞起而散,非固委也,人抑末能收之也。

王以之。以文王之事殷者事伯,殆乎愚子割肌以疗母之后夫也。使伯不以列国为腴,列国不以伯为渔,伯不以列国为薪,列国不以伯为斤,虽失其道,犹将依之也。

苟得其道,南国之所以戴文王也。《诗》云:“父母孔迩。”君子岂欲人之轻去其父母哉?《春秋》书鲁之平齐、郑以背伯,惟其非父母也。



记《礼》者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靳礼于上而专刑于下,不足以语王道矣。

彼将见庶人之不足备礼,而大夫有议贵之科也,泥于一端,概以全节,斯恶知政本之与礼意哉!王者之法,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大夫以下,刑有不足施,王者弗治焉。不治而欲弭其乱,则修礼以自严,而销天下之萌于词典。知此,可以知《春秋》之议刑矣。

封建之天下,递相臣也。递相臣,则赤递相君也。天子臣诸侯,诸侯臣大夫,大夫臣陪臣,相递以尊而分各定。故诸侯专则夺之,大夫窃则诛之;目言其所专所窃,以正罪名而致之辟。专兵则目之,专地则目之,祸施于国、背凌其上则目之。大而不降,小而不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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