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公九论(2/7)

作品:《史鉴

矣,母陷于大辟而不可赦矣,而庄何得复以有其生?不得以有其生,而况可以有其国乎?庶兄弟之有可立,先君之祀未斩也,鲁之宗社惟天子之命,而臣民之戴己何知焉?故为庄者,惟死焉可也。

母有覆载不容之罪,而子托臣民之上,则法不得不诎,而先君之仇不得不置之矣。

庄惟死而桓之庶子立,于是按诛文姜而无嫌,《春秋》亦且不听其奔矣。母弑其君,而己立其位,以成乎保奸逸贼之道,则弑桓者非姜氏,而实子同也。

故庄公之义,惟死焉耳;中宗之义,惟终逊大位以让之太宗之子孙焉耳。文姜弑,则子同不得复为冢嗣;武后篡,则中宗不得复为天子。

之二君者,贪位忘亲,以为乱贼之怙,当国大臣废之可也。鲁人之戴同,张柬之之奉中宗,悖矣!

虽然,不可责也。鲁、唐之臣,浸为此焉而又馁,已立于淫昏之廷,寄命哲妇之手久矣。

鲁人狎而偷一旦之安,张柬之之流幸而收仓猝之功,其志茸然,其气枵然,安足以及此哉!

故庄公为子,鲁人为臣,听文姜之奔焉可也;中宗为君,柬之为相,母武后以配高宗可也。取周公诛管、蔡之大义,加之缓则同逆急则背兄之王导,袭义以成乎乱,而人理蔑,是取火焚林而决河以灌之,害愈烈矣。



桓公之末年,鲁犹合纪于齐,而誓以存也。庄立一年,而郱、鄑、郚迁。三年,而纪季以酅人于齐。四年而纪亡矣。以桓之躬负大慝,淫昏无信,齐且忌而弗能有纪,鲁之权犹重也。诸儿蛊一妇人以取鲁,蛊一鲁以有纪。鲁敝于房帷,而纪裂于东海。

屋漏在上,知之在下,齐之巧用其淫nue,而纪之不辰也,亦可悲已!鲁侯之次于滑,聊以解国人也。终桓之世,鲁为纪主,则桓之遗臣,固有不欲弃纪者矣。

姜氏始谴庄公为滑之师,以卜之乱不自保之郑,而终以葬伯姬,谢鲁之父兄;若庄公者,则岂有谋纪之心哉!纪亡未旋踵,而早与齐为从禽之乐矣。

齐以淫蛊其君母,而以狩蛊其狡童,故女谒之祸,恒与狗马声色为类,以败人之国家。收庄公于禽荒,而姜氏之言无不行,姜氏之言行,而齐侯之志无不得矣。

剧哉女谒之制天下!奸人因之,而求皆得矣。柔饵人君于嬉游弄好之中,一操其呼吸,而宇宙在其揽,固方从哲之所以成乎弑者,此而已矣。纪侯之去,禚之狩属词书之,而纪亡之故可知已。



有国者有侯度,有家者有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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