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宗二(2/5)
作品:《史鉴》
以为从贼譔册,法所不赦,光复之后,必罹刑戮,惧亦庸人所必不能引决而死者,未尽然也。
待至光复议法之日,止于死耳,蟪蛄之春秋,且苟延以姑待,亦庸人所必不能引决者,则系之死,实以自顾怀惭,天彝之未尽忘者也。
乃既惭而有死之心矣,而必自玷以两亏者,其故有三,苟非持志秉义以作其气,三者之情,中人以下之所恒有,而何怪于系焉。怀疑而有所待,一也;气不胜而受熏灼以不自持,二也;妻子相萦而不能制,三也。
泚之僭逆,出于仓卒,所与为党者,姚令言一军耳;在廷之臣,固有劝泚迎驾者,不徒段司农委,惊惶而迫无以应,退而后念名义之已也。
系于此,不虑泚之必逆,而姑俟之,一旦伪命见加,册文见委,驚惶而迫无以应,退而后念名义之已亏,而愤以死也。此无他,其立朝之日,茫然于贞邪之辨,故识不早而造次多疑也。
迨乎伪命及身,册文相责,斯时也,令言之威已张,源休、蒋镇、张光晟、李忠臣实繁有徒,出入烜赫于系左右,夸之以荣,怖之以祸,挥霍谈笑,天日为迷,系于此时,心知其逆而气为所夺,口呿目眩,不能与之争胜,杂凭陵,弗能拒也,魂摇神荡,四顾而无可避之方,伸纸濡毫,亦不复知为已作矣。
此无他,立义无素,狎小人而为其所侮,乍欲奋志以抗凶锋,直足当凶人之一笑;义非一旦之可袭,锋稜不树者,欲振起而不能,有含羞以死而已矣。
当德宗出奔之际,姜公辅诸人皆宵驰随跸,李晟在北,家固居于长安,弗能恤也,系徒留而不能去。
既而陷身贼中矣,段司农、刘海宾击贼而死,一时百僚震慴,固可想见;而妇人孺子牵裾垂涕,相劝以瓦全,固有不忍见闻者。系濡迟顾恤,以譔册保全其家,以一死自谢其咎,盖无如此呴呴嗫嗫者何也。
呜呼!至于此而中人以下之能引决者,百不得一矣。捐身以全家,有时焉或可也,郭汾阳之斥郭晞,而自入回纥军中是也。
捐名义以全妻子,则无有可焉者也。身全节全,而妻子勿恤,顾其所全之大小以为择义之精,而要不失为志士;身死节丧,而唯妻子之是徇,则生人之理亡矣。此亦有故,素所表正于家者无本,则狎昵嚅唲、败乱人之志气以相牵曳也。
夫若是,岂易言哉?怪系之所为者,吾且恐其不能为系;即偷免于他日,亦幸而为王维、郑虔以贻辱于万世已耳。段司农自结发从军以来,其光昭之大节,在军中而军中重,在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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