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下(1/7)
作品:《史鉴》十八
太宗诏诸州有犯十恶罪者勿劾刺史,则前此固有劾之之法,而戴州所部有犯者,御史以劾刺史贾崇,亦循例以劾之也。此法不知所自昉,意者苏威当隋之世,假儒术、饰治具、以欺世,其创之乎?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久者,周失道而后鲁失之,鲁君失而后卿大夫无不失也;上者,端本清源,归责于天子之辞也。
民有大逆,君踰月而后举爵,自艾而已。治之不隆,教之不美,天子不自惭恧而以移罪于刺史乎?民犯大逆,而劾及刺史,于是互相掩蔽,纵枭獍以脱于网罟,天下之乱,风俗之坏,乃如河决鱼烂而不可止。
隋末寇盗遍天下,而炀帝罔闻,刃加于颈,尚不知为谁氏之贼,皆苏威之流,置苛细之法,自诩王道,而以涂饰耳目、增长谗贼者致之也。
惩贪而责保存之主,戢盗而严漏捕之诛,详刑而究初案之枉;皆教之以掩蔽,而纵奸以贼min之法也。
必欲责之上,以矜民之散,亦自天子之自为修省而已,下者其何责焉!
十九
小道邪说,惑世诬民,而持是非以与之辩,未有能息者也,而反使多其游词,以益天下之惑。是与非奚准乎?
理也,事也,情也。理则有似是之理,事则有偶然之事,情则末俗庸人之情,易以歆动沈溺不能自拔者也。以理折之,彼且援天以相抗,天无言,不能自辩其不然。以事征之,事有适与相合者,而彼挟之以为不爽之验。
以情夺之,彼之言情者,在富贵利达偷生避死之中,为庸人固有之情,而恻隐羞恶之情不足以相胜。故孟子之辩杨、墨,从其本而正其罪曰“无父无君”,示必诛而不赦也;若其索隐于心性,穿凿于事理者,不辩也。君子之大义微言,简而文,温而理,固不敌其淫词之曼衍也。
太宗命吕才刊定阴阳难书,欲以折其妄而纳民于正,然而妄终不折,民终不信,流及于今,日以增益,且托为吕才之所定以疑民者;折之于末,而不拔其本,宜其横流之不止矣。
夫此鄙猥不经之说,何足定哉?定之而孰必信之?乍信之而孰与守之?且托于所定以乱人道之大经,如近世择婚以年命,而使配耦非其类者,僉曰才所定也,曆官乃以赘敬授民时之简末。呜呼!祸亦烈哉!
夫才所据理、征事、缘情以折妄者,宅经也,葬法也,禄命也。三者之不可以妖妄测阴阳,而贼min用、蔑彝伦、背天理、干王制,不待智者而洞若观火。
先王虑愚民之受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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