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袭击案(3/6)

作品:《覆手



叶乐:“我先打了她。”叶乐终于承认在化妆室是自己先动了手。白茹反击一个耳光,两人拽衣服推搡数秒,门外有人敲门,叶乐开门离开,她确实不知道自己导致了白茹脸部受伤。

“第一明星不算什么,主要是东方。”叶乐道:“没有东方直接介入,医院不会单方面的委屈护士,单方面的道歉和赔偿。”

“陈年旧案,还是忘了比较好。”曹云道:“我本人也不知道你是对的还是错的,就看陆一航律师和你是否达成委托关系。”

叶乐犹豫道:“现在我好像还不需要律师的帮助。”刑事没律师的事,刑事没定,民事就无法提出。

陆一航道:“如果叶小姐需要律师,尽可以联系我。”

……

离开医院后陆一航前往地方警局了解情况。

按照一些法律来说,袭击者这种行为属于轻微罪行,伤者问题不大,治安处理门槛,外加民事赔偿。但在英美法系中,袭击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袭击罪。

袭击罪分成三类,袭击未遂,这是最轻的。第二类是殴击罪,暴力袭击目标。第三类为恐吓型袭击罪,用殴击或者伤害为手段,对目标施加恐惧和威胁,让目标产生畏惧的心态。第三类是袭击罪中的最重类型罪名。如果在第三类中,有杀、抢、强的意图,或者携带有威胁武器,或者造成目标受伤,则会从轻刑罪转变为重刑罪,称呼为加重袭击罪。

以高岩为例,高岩没有袭击罪,只有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有一个特殊的形态,主观和行为想砍掉别人一只手,实际上没有造成对方受伤,案犯承认自己的想法,那就不是故意伤害,属于故意重伤未遂。法理上会对比已遂犯进行从宽从轻处理。

以高岩标准来说,叶乐的伤情构不成嫌犯的刑事犯罪。泼不明液体,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说法,但是本案中袭击者目标明确,并且没有危及他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关。

一个案例,有一名男子向某位明星泼洒不明液体,根据事后调查,男子想和明星交换灵魂(真实的东唐新闻)。最后男子以扰乱治安被拘留十日,明星放弃索赔,事情就此结束。

最后只有一条恐吓罪,恐吓罪是轻罪,恐吓罪加重就是寻衅滋事罪,本案情节不够恶劣。轻微恐吓只是拘留和罚款。

还是那句话,叶乐伤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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